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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教育电视协会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
教视协〔2024〕25 号
各会员单位、各专委会:
《中国教育电视协会培训管理办法》已经中国教育电视协会第六届理事会2024年第二次常务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中国教育电视协会培训管理办法
中国教育电视协会
2024年12月10日
附件:
中国教育电视协会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中国教育电视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业务工作,保障培训规范有序开展,根据民政部、财政部、教育部相关文件要求和《中国教育电视协会章程》,结合协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协会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按照协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高质量开展各项培训。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协会、协会各专业委员会。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培训包括培训班、实践培训、培训沙龙、网上培训等不同形式的培训类活动和项目。
第二章 培训组织
第五条 设计培训要以协会发展宗旨为根本,紧贴业务工作实际和培训对象需求,从课程内容、教学方法、培训环境等多个维度增强培训活动的针对性、创新性,保证培训活动质量,提升培训活动效果。
第六条 协会各分支机构举办培训须制订详细可行的培训方案,方案应包括培训主题、组织机构、时间、地点、对象、课程、师资、经费、协议等内容,经报协会研究审议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七条 与其他主体合作开展培训的,应严格甄别考察合作方资质、能力、信用等,对合作内容进行风险评估,签署书面协议,并加强对培训的全程监管。
第八条 协议可为合作或委托协议,应对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进行明确,内容包括策划培训课程体系、制定培训课程方案、师资配置、参训人员邀请、培训执行、风险分担、收入分配等。
第九条 培训结束后,要注重培训总结,将培训方案、培训通知、学员手册、签到表、培训总结、学员满意测评表等材料收集归纳、留存备查。
第三章 培训管理
第十条 开展培训须指定联系人,负责与协会、合作方、执行方及学员建立联系,做好统筹协调、咨询服务等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培训应综合考虑成本、学员培训费标准、市场上同类课程的价格体系等因素进行合理定价,不得超出国家规定的市场价格标准,在培训通知和宣传材料中要做到收费标准公开透明。
第十二条 协会各专业委员会开展培训,须在通知宣传材料中规范使用分支机构名称,即“中国教育电视协会某某专业委员会”。不得在分支机构名称前冠以“教育部”“教育部下属”等表述。
第十三条 培训结束后应收集学员反馈和改进意见,经研究讨论后形成书面总结报告,利用学员反馈和课程改进形成的良性循环提高日后主题培训的质量和效果。
第十四条 未经协会批准备案,擅自开展培训的各专业委员会将受到通报批评、限期整顿、撤销等处罚。
第四章 培训财务收支
第十五条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规定,加强对培训的财务管理,如实进行会计核算,将全部收支纳入协会账户和专项账目管理,不得使用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账户进行财务往来,不得账外建账,不得设立“小金库”。
第十六条 协会各专业委员会举办培训不得开设银行账户,不得截留培训收入,取得的收入由学会代收,由学会统一开具发票。
第十七条 开展培训所得除用于组织管理、开展业务活动的必要成本及与组织有关的其他合理支出外,必须全部用于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盈余不得在会员中进行分配。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修订。
第十九条 本办法经中国教育电视协会第六届理事会2024年第二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