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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教育电视协会活动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教视协〔2024〕24 号
各会员单位、各专委会:
《中国教育电视协会活动审批管理办法》已经中国教育电视协会第六届理事会2024年第二次常务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中国教育电视协会活动审批管理办法
中国教育电视协会
2024年12月10日
附件:
中国教育电视协会活动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教育电视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各类活动的举办,促进协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管理办法》《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创建示范活动管理办法(试行)》《教育部业务主管社会组织举办活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协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活动”是指:研讨会、论坛、学术交流活动;面向社会、规模较大(20 人以上)且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业务技能培训;非营利性演出活动;展览展示活动;其他面向公众开展的教育电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活动”包括单独举办,或以指导单位、主办单位、协办单位、支持单位、参与单位等身份与其他民事主体联合举办面向公众并产生社会影响的活动。
第四条 活动的举办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符合协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以促进教育电视领域的业务研讨、学术交流、服务开展为目的,做到任务明确、规模适度、数量适当、经费合理。
第五条 活动的举办应当按照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内部工作程序;重大活动须报教育部社团办备案。由教育部相关司局参与指导、主办、支持的活动,经教育部相关司局同意,可免于报备。
活动备案材料包括:
(一)《中国教育电视协会关于举办 XX(活动名称)的请示》:含活动名称、举办理由、规模、时间、地点、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
(二)活动方案:含具体活动内容、参加人员、组织机构、经费预算及来源等。研讨会、论坛、学术交流类应附会议日程、议题、发言嘉宾简介及发言内容等;培训类应附培训课程安排、师资介绍、收费标准、培训证书式样等;演出类应附节目单、剧本(歌词)、主持词、解说词、主创及演员简介、剧照以及有关视频内容等;展览展示类应附展陈方案、作品小样、作者简介等;作品征集类应附征集方案、专家名单、征集标准等。
(三)联合举办单位书面同意函。
(四)涉及行政审批事项的批复。
(五)其他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意识形态管理、安全生产管理预案等。协会组织举办的仅面向会员和工作人员的业务活动依照内部管理制度自行审核。
第六条 协会应加强对分支机构举办各类活动的管理,活动内容有交叉或者重复的,应当予以调整或者合并。
第七条 协会以“指导单位”“主办单位”“协办单位”“支持单位”等方式合作开展的各类活动要切实履行职责,对活动全过程和重要环节要予以把关,不得以挂名方式参与合作或者收取费用。承办或协办单位是公司、企业等营利性组织的应当对其的资质、能力、信用等进行甄别考察,慎重选择合作对象,保证活动依法有效开展。
第八条 协会组织举办的各类活动,应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和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在年度工作报告中作为重大业务活动事项报告。
第九条 协会组织举办的各类活动:
(一)不得利用党政机关名义举办或与党政机关联合举办;
(二)主题和内容不得超出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三)不得强制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参加,不得强行收取相关费用;
(四)不得进行与收费挂钩的品牌推介、成果发布、论文发表等活动;
(五)不得借机变相公款消费、旅游,不得发放礼金、礼品、昂贵纪念品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第十条 协会接受教育部社团管理办公室等相关部门依法对社会组织开展活动的政策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协会需将举办活动情况纳入社会组织年度检查的内容。在接受年度检查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上一年度举办活动的情况,并接受审计机构的审计。
第十二条 协会各专业委员会举办各类活动需报请协会批准,并结合实际制订各专业委员会举办各类活动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修订。
第十四条 本办法经中国教育电视协会第六届理事会2024年第二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