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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教育电视协会“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实施办法》的通知
教视协〔2023〕17号
各会员单位、各专委会:
《中国教育电视协会“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实施办法》已经中国教育电视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中国教育电视协会“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实施办法
中国教育电视协会
2023年11月28日
附件:
中国教育电视协会“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体要求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国教育电视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行为,提高依法决策和科学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实现重大决策民主化、制度化和科学化,根据中共教育部党组《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精神,进一步完善“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实施办法》(教党〔2015〕34号)精神,按照协会章程相关要求,结合协会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依规决策。“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规党纪和有关政策要求及协会章程的规定,保证决策内容和程序合法、合规;
(二)科学合理决策。运用科学方法,在决策事项提出、论证、决议、执行、反馈等环节,对潜在风险进行综合评估和预判,保证决策的科学性、可行性;
(三)集体决策。坚持按照职责的权责范围内,集体讨论、审议和决策“三重一大”事项。
第二章 决策主要内容
第三条 协会“三重一大”是指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以上事项必须由会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做出决定。其中,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是指金额大于50万的投资、担保、借贷和捐赠等资金使用事项。
第四条 重大决策事项主要包括:
(一)贯彻落实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和上级有关部门文件精神、重大决策、重要部署、重要指示的重要措施;
(二)需要提交会员代表大会的事项议案及报告;
(三)需要提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事项议案及报告;
(四)协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等重大战略事项;
(五)协会向上级部门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六)重大项目的投资立项、国有资产处置及配置;
(七)对外合作中的重大事项;
(八)协会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调整;
(九)分支机构的设立申请、换届和变更,实体机构的设立和变更事项;
(十)行业评优评奖、信用等级评价、资质评定等对行业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十一)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第五条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主要包括:
(一)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理事会领导任免,分支机构负责人任免。以上人员的任免由会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充分酝酿形成意见后依据协会章程或有关规定提请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定,并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二)秘书处工作人员奖励处罚;
(三)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第六条 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主要包括:
(一)基础设施和基本建设项目投资;
(二)协会资产处置(资产出售、出租、出借等)、产权变动和弥补亏损等重大资产(产权)管理事项;
(三)重大节(栏)目立项、制作、播出;
(四)协会超过50万元的对外投资、担保,向银行或其他机构的贷款,对其他单位资助、对外借款等重要支出;
(五)大宗50万元的物资、设备采购付款及合同签订等财务重大事项;
(六)其他应当集体决定的重大项目安排。
第三章 决策主体及基本规则
第七条 中国教育电视协会在中国教育电视台党委领导下,“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主体为会长办公会议。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等参加。会长根据会议需要确定会长办公会议题和列席会议人员。列席人员受邀或经主持人同意,可以就相关议题发表意见,但无表决权。会长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负主体责任。
第八条 会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定期和不定期召开。如遇紧急事项,可以随时召开会议。会长办公会议可采取通讯方式、视频会议、线下会议等方式举行,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条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应按规定程序决策。除遇重大突发性事件或紧急情况外,必须以会议形式集体决策,不得以会前酝酿、碰头会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
第十条 具体“三重一大”事项实施分级决策:
(一)协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等重大战略事项由会长办公会议研究后,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二)大额度资金使用大于50万元(含)的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运作,大宗50万元以上(含)的物资、设备采购,由会长办公会议决策;
(三)秘书处工作人员的奖励方案由会长办公会议研究后,经协会常务理事会同意后实施;
(四)协会重要管理制度由会长办公会议研究后,经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同意,提交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协会内部管理制度由会长办公会议研究,经协会常务理事会同意后实施;
(五)分支机构的设立和变更由会长办公会议研究后,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六)分支机构或实体机构的设立和变更,经会长办公会研究后,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七)行业评优评奖、信用等级评价、资质评定等业务工作由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按有关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作出的决策,应及时向会长报告,并按规定程序予以追认。
第十二条 “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应采取举手表决、口头表决、投票表决等表决方式。
第十三条 决策“三重一大”事项时,必须保证应到会成员的2/3以上出席时方能召开会议。表决“三重一大”事项,以超过应到会领导成员1/2同意形成决定。会费制订或调整应当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定,应当有2/3以上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出席,并经出席会员或者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四条 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的决策程序:
(一)议题准备。“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秘书处应对有关事项及议题进行充分酝酿磋商和调查研究,必要时可组织进行可研论证、风险评估、合法合规性审查,形成会议材料;
(二)决策计划。会议材料经秘书长审阅后,根据事项性质和轻重缓急程度,列入决策计划。不得临时动议;
(三)会议审议。审议“三重一大”事项时,与会人员应充分讨论并逐个发表意见,主要负责人应做到末位表态。决议时,要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并说明理由。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领导成员,对议题的重要意见也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
(四)会议决策。会长办公会议对决策事项逐一审议后,按照有关规定做出决议,视情况印发会议纪要;
(五)存档备查。会议应做好记录,完整、真实记载会议对事项的审议和决策情况,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议题材料等一并存档备查。
第五章 决策执行
第十五条 “三重一大”事项一经协会研究决定,必须坚决执行,不得打折扣搞变通。确因客观原因难以执行的,应由相关单位提出调整建议,报会长审批。
第十六条 决策执行情况应及时向会长报告。决策执行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做重大调整的,秘书处应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对决策执行过程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秘书处和有关人员应主动提出并上报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 秘书处负责督办决策执行和落实情况。
第六章 决策监督
第十八条 协会协同中国教育电视台党委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及时发现执行决策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把“三重一大”决策的执行情况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组织生活会、述廉述职、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
第十九条 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涉及协会领导成员本人或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相关人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 秘书处应在一定范围内通过相应方式及时公开“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内容及结果,听取会员单位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会员单位监督,包括但不限于对“三重一大”决策和执行人员的履职情况的监督,畅通会员单位来信、来访和举报等渠道,严肃查处各类违规违纪行为。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实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责任追究制度。凡属下列情况,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规则和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二)未如实全面提供真实信息而造成决策失误的;
(三)执行决策时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及时纠正的。
(四)化整为零使用大额资金或拆解资金额度,规避集体决策的;
(五)未按规定执行回避制度的;
(六)在保密期间泄露决策内容或涉密材料的;
(七)其他违反本办法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
第二十二条违反第二十一条所述情况的,根据事实、性质、损失、情节轻重等情况,在分清集体责任、个人责任及直接领导、主要领导责任的基础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提出责任追究意见,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对相关责任人做出处分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经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