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国教育电视协会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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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4 10:21

关于印发《中国教育电视协会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教视协〔2025〕14号

各专委会,各会员单位:

为促进中国教育电视协会健康有序发展,加强行业组织自律,规范信息公开工作,确保信息公开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办法》(发改经体﹝2016﹞265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会实际,协会秘书处制订了《中国教育电视协会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该办法已经中国教育电视协会2025年第二次会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协会第六届理事会2025年第二次常务理事会通讯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教育电视协会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教育电视协会

2025年9月19日

附件:

中国教育电视协会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中国教育电视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或协会)健康有序发展,加强行业组织自律,规范信息公开工作,确保信息公开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办法》(发改经体﹝2016﹞265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信息公开,是指本会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通过一定的媒介或方式,主动向社会公开可能对本行业产生重大影响而会员尚未得知的信息、自觉接受监督的行为。

第三条  本会应建立信息公开制度,明确信息公开的范围、方式和责任。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其他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不得公开;捐赠人或受益人与本会约定不予公开的信息,不得公开。

第四条  信息公开是本会应尽的持续责任,应当忠实诚信地履行信息公开的义务。本会对公开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公开信息应方便公众获取,不得发布虚假信息、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得以新闻发布、广告推广等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信息公开义务。

第五条 发现已公开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事实公告。

第六条 本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公开工作。

第二章  公开内容

第七条 信息公开的内容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报告为定期报告,包括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详见附件:中国教育电视协会信息公开目录)。

第八条 年度工作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会名称、住所、负责人及联系电话、组织机构(含分支机构)等基本信息;

(二)登记事项及变更情况;

(三)工作报告(按照章程开展活动情况);

(四)开展公益活动情况;

(五)内部制度建设情况;

(六)承接政府购买服务、专项资助和职能转移项目;

(七)涉外(含港、澳、台地区)活动情况;

(八)机构变动和人员聘用情况;

(九)开展募捐、接受捐赠、提供资助及其使用情况;

(十)财务基本情况、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如有收取会员费的,应公布会员费的年度详细收入及支出项目情况及明细。财务会计报告情况,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根据需要提交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

(十一)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及换届情况;

(十二)举办经济实体或民办非企业情况。

(十三)其他情况。

第九条 临时报告是遇有广大会员或社会公众关注的、与本会有关且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事件需及时向会员或公开作出临时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会涉名称、业务范围、住所、法定代表人、活动地域、注册资金等基本信息变更;

(二)接受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资金使用情况;

(三)接受政府职能委托、授权、转移情况;

(四)受到政府部门表彰的信息;

(五)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

(六)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情况。 

(七)对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八)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第十条 本会应当在前述信息形成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通过一定的方式和渠道向社会公示。

第十一条 本会应根据国家关于社会组织年度工作报告的相关规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信息公示平台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并通过该公示平台向社会公示本办法规定需要公示的内容。

第三章  公开方式

第十二条 本会应当在办公服务场地的醒目位置悬挂登记证书(执业许可证、收费许可证等),公开经核准的章程或章程摘要、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等基本信息。

第十三条 本会以便于公众获取或了解为原则,通过自主设立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方式公开相关信息。信息公开的范围应当覆盖本会的活动地域。

本会信息公开的方式,以主动公开为主,原则上不采取依申请公开的方式。本会的门户网站设在中国教育网络电视台(https://www.centv.cn/z/316976/)。

第十四条 待条件成熟时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新闻发布内容应由协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把关。在进行重大新闻发布前,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履行报告程序。

第十五条 设立信息管理员,负责本组织信息收集、载入、发布、报送、更新管理,履行信息管理责任,维护信息安全,了解舆情反映。

第四章 信息发布

第十六条 信息公开前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会员或专委会负责人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并签字确认;

(二)秘书长进行合规性审查并签字;

(三)会长(理事长)或会长(理事长)授权人签发。

第十七条 会长(理事长)有权以本会名义公开信息。

第十八条 未经理事会决议或会长(理事长)授权,会员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本会或理事会向公众发布、公开未经公开过的信息。

第十九条 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报告应当经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向会员公布,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二十条 应当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召开之前告知会员或理事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及议程等事项。

第二十一条 应当及时将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决议通过本会的信息公开途径告知会员,并上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会应当随时关注本行业的信息动态,对本会正常运作和会员业务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及时告知会员。

第二十三条 本会对外信息公开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要建立专卷存档保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文件、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文件及信息公开文件要分类专卷存档保管。

第二十四条 理事、常务理事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公开信息的工作人员,对本会产生重大影响的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不得泄露未公开的有关信息。否则,对由此产生的不良影响负全部责任。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给本会或本行业造成不良影响时,应对其给予惩诫。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本会公布的信息虚假的,可以向其登记管理机关投诉、举报。

第二十七条 本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列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全体会员可通过适当的渠道和方式提醒协会履行公示义务: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期限公示其他应公示信息的;

(三)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四)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联系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协会及各专业委员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附:中国教育电视协会信息公开目录

附:

中国教育电视协会信息公开目录

按照《中国教育电视协会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具体要求,制定《中国教育电视协会信息公开目录》如下。

一、协会基本情况一览表;

二、登记、章程信息;

三、年度工作报告;

四、财务信息,财务会计报告(会费收支、资产情况;

五、活动信息,如重大活动、业务开展情况等;

六、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

七、内部管理信息,包括内部管理制度、人事变动情况,会员权益及义务等。

八、临时报告;

九、其他依法应公开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