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国教育电视协会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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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4 10:21

关于印发《中国教育电视协会合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教视协〔2025〕13号

各专委会,各会员单位:

为加强中国教育电视协会合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合同法律风险防控体系,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协会秘书处制订了《中国教育电视协会合同管理办法(试行)》。该办法已经中国教育电视协会2025年第二次会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协会第六届理事会2025年第二次常务理事会通讯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教育电视协会合同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教育电视协会

2025年9月19日

附件:

中国教育电视协会合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教育电视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合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合同法律风险防控体系,维护本会合法权益,根据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结合协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协会经营过程中与法人单位、非法人单位、自然人签订的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以协会名义出具的授权、声明、承诺、证明等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合同不包括本会与员工或外聘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参照中国教育电视台聘用方式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管理是指协会实施的合同签订、履行、变更、终止或解除、归档、纠纷处理等行为的全流程管理。具体包括:

(一)合同签订前的风险防范:包括合同相对人主体资格、信誉、履约能力的审查以及合同起草;

(二)合同签订中的风险防范:包括合同审批及订立流程;

(三)合同履行中的风险防范:包括履行合同及风险救济。

第四条 合同管理原则

(一)依法依规签订合同,保证合同内容合法性和程序正当性;

(二)事前签订合同,禁止倒签合同;

(三)严格履行合同,保证合同切实有效履行;

(四)规范合同归档管理,保证合同台账准确完整。

第二章 合同管理部门及职责

第五条 合同管理由协会秘书处负责管理。

第六条 秘书处对合同管理的职责包括:

(一)制定各项合同管理规范,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

(二)制订标准合同文本并规范适用;

(三)参与合同谈判、起草、审查等工作,重点对合同内容合法性和程序正当性进行审查。涉及对外合作等重大事项的,可聘请第三方法务单位参加;

(四)定期对合同履行、变更、终止或解除等情况进行监督审查;

(五)建立健全合同台账管理制度,规范合同归档工作; 

(六)管理合同专用章,建立健全合同专用章管理制度;

(七) 处理合同纠纷。

第七条 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负责本专委会合同管理相关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订各专委会合同管理规范,明确合同管理人员及职责;

(二)合同相对方主体资质、信誉、履约能力的审查并保证真实性和合法性;

(三)合同可行性研究、起草、谈判、采购方式确定和执行、送审、签订、归档等;

(四)跟踪和监督合同履行,切实履行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监管职责,及时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问题;

(五)建立健全各专业委员会合同管理台账;

(六)配合协会秘书处处理重大合同纠纷;

(七)对合同管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向协会秘书处提出建议。

第三章 合同签订前的风险防范

第八条 合同签订前,秘书处需审查合同相对方的资质、信誉、履约能力并于合同送审时提交审核:

(一)资质:合同相对方为法人的,审查是否取得营业执照等;合同相对方为非法人的,审查是否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或其所从属的法人单位的资格及授权;合同相对方为自然人的,审查是否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审查合同相对方是否具有从事某种行业的资格以及与此资格相适应的质量等级标准,取得国家规定的相应的资格证书;

(二)信誉:合同相对方及法定代表人是否被列为限制高消费人员或失信被执行人;

(三)履约能力:合同相对方经营状况、支付能力、信用习惯等是否良好,诉讼、抵押及破产等信息。

秘书处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信用中国等渠道进行上述信息查询。

第九条 起草合同时,合同类型的选择需根据合同标的物的属性进行选择。

第十条 起草合同时需按以下顺序选择合同文本,顺序在先的合同文本优先适用:

(一)由中国教育电视台制订的标准合同文本;

(二)非中国教育电视台制订的标准合同文本但已签署过的合同文本;

(三)合同相对方提供的合同文本。

第十一条 合同条款及适用:

(一)主体条款:包括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通讯地址、联系人及方式等;

(二)标的和标的物:标的需确定,以明确合同类型和内容。标的物应具备合法性和确定性;

(三)数量:明确数量的计量单位或计量方法;

(四)质量:明确质量标准,质量的检验标准、检验方法和检验机构,质量异议期限等;

(五)价格及支付条款:明确价格或计量单位、单位价格,支付方式(一次性或分期),税费承担,发票提供时限和类型等;

(六)履行条款:明确履行时间、履行地点、履行义务人、履行内容等;

(七)合同期限:明确合同执行开始日期(一般为合同签订生效之日)和结束日期,对外合作合同有效期一般不超过五年。

(八)违约责任:明确约定违约责任和违约金。

(九)解除条款:明确合同解除条款,包括协商解除、约定解除、法定解除;

(十)争议解决条款:力争选择台所在地法院管辖。

(十一)其他条款:包括合同附件、保证担保条款、抵押条款、不可抗力条款、格式条款、签字盖章等。

第四章 合同签订中的风险防范

第十二条 合同签订前,需履行协会内部决策程序,凡涉及“三重一大”决策事项范围的,需严格按照《中国教育电视协会“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实施办法》执行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协会秘书处对拟签订合同进行初步审查并将合同所属事项按签报流程进行报批,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立项情况说明;

(二)拟签订合同文本及附件;

(三)资质文件:营业执照、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等资格证书;

(四)合同相对方信誉查询情况;

(五)采购文件;

(六)其他。

第十四条 合同审批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主体适格、目的正当、内容及程序合法);

(二)公平性原则(双方权利义务相对平衡);

(三)可操作性原则。

第十五条 合同审批流程:

(一)秘书处负责人确认后送审合同;

(二)常务副会长签字报送会长审批;

(三)“三重一大”事宜提交会长办公会议审议提出意见和解决建议;

(四)会长根据会长办公会议决议授权签订合同。

第十六条 合同签订应采用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及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

第十七条 严禁倒签合同。秘书处应提前规划合同审签流程的时间,避免合同倒签。因下列情形确需倒签合同的,相关部门需签报说明理由:

(一)上级机关或其他部委安排的工作任务;

(二)涉及财政资金拨付到位的,以及因合同相对方实施政府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租赁、制作、播出、运维、维保合同等。

第十八条 合同授权签订人需严格按对外签订合同授权书履行合同签订职责。未经会长书面授权,任何人员不得对外签订合同或超越授权范围签订合同。

合同相对方签订合同人非法定代表人的,秘书处应要求合同签订人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签订合同委托书并核实委托代理的事项、权限和期限等。

第十九条 秘书处在合同审批通过后,将签订版合同提请合同签订人签字后,加盖协会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并签署合同签订日期。合同书为多页的,需同时加盖骑缝章。

合同确需加盖公章的,应按协会公章申请盖章流程进行。

第二十条 原则上需让合同相对方先行签字盖章,或者同时签字盖章。合同相对方先行签章的,经办人需对合同内容进行核查,秘书处盖章时进行复核。

协会先行签字盖章的合同,合同相对方签章后,经办人需对合同内容进行核查,秘书处进行复核后归档。

第二十一条 严禁将仅有协会签字盖章却无合同具体条款的合同末页,交寄给合同相对方签字盖章。

严禁向合同相对方出具加盖协会印章的空白合同书、授权书等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第二十二条 原则上合同经各方盖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后生效,合同生效日期为最后一个合同签订方签署的日期。

第二十三条 秘书处应及时将合同原件纸质版和电子版以及合同所属的签报、合同审批表归档。

秘书处需建立协会合同管理台账。应留存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所涉的谈判文件、采购文件等资料备查。

第二十四条 合同及相关材料是涉及协会商业秘密的重要文件,原件必须归档保存,日常工作中应当使用复印件。

严禁涂改、毁损、随意出借合同原件。严禁泄露和随意披露合同内容。

第五章 合同履行中的风险防范

第二十五条 合同生效后,应及时、全面履行合同。包括:

(一)履行合同义务的准备;

(二)具体合同义务的履行;

(三)合同义务履行后的跟踪管理。

第二十六条 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 

(一)全面履行原则:适当主体在适当时间和地点以适当方式履行适当标的;

(二)诚实信用原则:按合同约定的条件,相互配合,切实履行其所承担的义务,共同全面实现合同签订目的。

第二十七条 秘书处需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全面的跟踪和监控。

第二十八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情况时,秘书处需进行研判并采取相应措施,在保障协会利益最大化的前提下,按签报和合同审批流程及时签订补充协议或解除协议。

第二十九条 协会不能全面履行合同的,包括遇有不可抗力等影响合同履行时,秘书处需及时按协会相关流程进行汇报,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损失并通知合同相对方。

第三十条 合同相对方有下列情形时,秘书处需及时按协会相关流程进行汇报,并及时通知合同相对方中止合同履行。合同相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秘书处需经批准后,按协会相关流程向合同相对方发送解除合同通知,并要求合同相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合同相对方有下列情形时,秘书处需及时按协会相关流程进行汇报,并及时通知合同相对方解除合同。秘书处经批准后,按协会相关流程向合同相对方发送解除合同通知,并要求合同相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合同相对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合同相对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合同相对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合同自解除合同的通知到达合同相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合同相对方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合同相对方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

第三十二条 合同相对方未经协会许可,使用协会标识,以协会名义进行宣传、开展业务,对协会利益造成损害的,秘书处需及时按协会相关流程进行汇报,并及时通知合同相对方停止侵权行为。

对协会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秘书处需采取必要措施追究合同相对方侵权责任。

第三十三条 秘书处门负责处理合同纠纷,包括诉讼案件和非诉纠纷。重大合同纠纷需聘请法律顾问单位处理。

第三十四条 作为代理人参加合同纠纷案件开庭审理,需协会出具案件代理授权委托文件。

第三十五条 秘书处需关注合同争议的诉讼时效,对合同争议不隐瞒、回避和拖延,需按协会相关流程进行汇报。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协会及各专业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合同管理实施细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