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教育电视协会分支机构工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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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6 14:25

关于印发《中国教育电视协会分支机构工作规则》的通知

教视协〔2025〕7号

各会员单位、各专委会:

《中国教育电视协会分支机构工作规则》已经中国教育电视协会第六届理事会2025年第一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中国教育电视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中国教育电视协会

2025年6月10日

附件:

中国教育电视协会分支机构工作规则

(中国教育电视协会第六届理事会2025年第一次常务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中国教育电视协会(以下简称“本会”)组织管理,切实履行对分支机构的监督管理,进一步发挥分支机构在协会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根据民政部、教育部相关规定要求和《中国教育电视协会章程》,结合本会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分支机构是中国教育电视协会根据教育电视事业不同领域工作需要而设立的专门从事相应业务活动的机构,分支机构可称为专业委员会、分会等。

第三条 分支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接受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本会授权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四条 分支机构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发展的单位会员为本会的会员,其会费属于本会所有,应当直接缴入本会对应账户统一核算。分支机构不得单独制定会费标准,不得截留会费收入。分支机构发展的会员报本会秘书处审核并提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由本会统一颁发会员证书。

第五条 分支机构名称应当冠以中国教育电视协会的全称,即“中国教育电视协会某某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不得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得单独冠以“中国”“中华”“全国”等字样,不得冠以行政区划名称,带有地域性特征;分支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全称,英文译名应当与中文名称一致。

第六条 分支机构须配合本会联系其所代表的专门领域,维护其专门领域内会员的合法权益,在本会与会员之间起到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七条 分支机构不得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得下设各种二级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分支机构在各自专业服务范围内开展以下活动:

(一)承接中国教育电视协会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分支机构在本会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可以根据各自分支机构特点,开展符合本分支机构业务特点和代表领域相适应的业务活动。

(三)在各自专业服务领域,做好协会会员的发展工作,并按照《中国教育电视协会会费收缴及管理办法》协助做好会费的收缴工作。

第九条 分支机构的业务活动受本会的指导,日常活动的监督管理由本会秘书处具体负责。

第十条 分支机构的各项业务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国家有关政策及本会章程有关规定,遵守本会章程以及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决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第十一条 分支机构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 分支机构应切实体现在该专业领域的引领作用,原则上每年至少举办一次在该领域较有影响力的业务交流、研讨、培训活动;保障承诺用于分支机构工作的资金依法依规使用。

第十三条 分支机构以本会名义举办节庆、论坛、研讨会,博览会、展会等活动,须提前2个月将开展活动的备案申请及活动工作方案报本会秘书处,由本会向教育部履行活动报批手续。涉外涉港澳台活动,应加强规划,提前纳入年度活动计划,由本会于每年年初报文化和旅游部履行报批手续。

第十四条 分支机构以本会名义举办全国性会议、培训班等,须报协会批准。

第十五条 由各分支机构编辑、策划的书籍报刊或音像制品正式出版后应将有关样书、样刊、样品一式三份报送本会秘书处备案。

第十六条 本会可委托分支机构开展与其专门领域有关的各类业务活动。分支机构受本会委托也可代表本会承担本会业务主管单位或其它有关单位交付的科研课题或研究项目。在课题或项目结题后应形成总结报本会秘书处备案。

第三章 机构设立

第十七条 设立分支机构必须经本会审批,由分支机构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十八条 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2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1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30个。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及经费支持,分支机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与相应教育电视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体现教育电视行业特征。有固定的住所及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兼)职工作人员,有符合本会章程并适应自身特点的业务范围和业务发展规划,能独立开展相应的业务活动。

第十九条 分支机构常设办事机构为秘书处。秘书处应有相应职能的挂靠单位,应有专职工作人员,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办公设备,公开挂牌办公。

第二十条 分支机构是非营利性的工作机构,不得与营利性的组织合署办公。            

第二十一条 筹备成立分支机构的发起人(单位)申请应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一)筹备申请书。            

(二)发起人(单位)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三)分支机构工作规则草案。            

(四)场所租赁合同或使用权证明。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拟任负责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与已设立并正常开展业务的分支机构业务范围、名称相同或相似;

(三)活动内容、承办事项与本会的宗旨、业务范围无关的;

(四)活动范围超越本会设定的活动地域的;

(五)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它情形的。

第二十三条 设立分支机构应自批准筹备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产生领导结构等。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程序

(一)向本会秘书处提出成立分支机构的书面申请,相关材料包括:

1.申请书;

2.组织机构法人登记证书、住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3.拟任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基本情况以及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的意见;

4.分支机构业务发展规划和组织机构说明,包括分支机构的宗旨、业务范围、代表专门领域、主要经费来源以及未来五年内主要业务活动的初步计划。

(二)本会秘书处自收到发起单位提交的成立分支机构申请文件后,提请会长办公会议和常务理事会审议。经审核认为不符合规定或不具备成立条件的,本会秘书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发起单位说明理由。

(三)经本会会长办公会议和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成立的分支机构,由本会秘书处向发起单位印发同意筹备成立分支机构的批复。 分支机构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分支机构成立大会由分支机构的全体委员参加,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本会秘书处应当分别派人员参加会议并监督主要负责人的选举活动。

(四)成立大会后,分支机构发起单位负责将成立大会的情况报本会秘书处,本会正式印发同意成立分支机构的批复(不再向民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并将相关情况报教育部备案。分支机构在取得该批复文件后,方可开展业务活动。

第四章 机构管理

第二十五条 分支机构接受本会的领导,本会对分支机构承担监督、管理、指导、协调、服务工作。

第二十六条 委员会是分支机构的领导机构,领导分支机构开展工作,对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负责。

(一)委员会的组成原则

1.委员会规模在 10-25 人以内,由主任委员、若干名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和若干名委员组成。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任职时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任职时年龄一般不超过60 周岁;

2.委员应具备下列条件: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教育电视理论研究、业务领域内有较高造诣、较大影响的专家、学科带头人或社会人士;热心本会工作、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具有完全民事能力;工作作风清正廉洁、民主团结;

3.委员会负责人建议人选应是本会个人会员;负责人连任不得超过两届。相关级别的干部担任负责人的,应履行本人所在单位人事审批程序;

4.委员会建议人选应由本专业领域内有代表性的相关单位推荐,由分支机构全体会议选举产生,报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正式产生委员会。

(二)委员会行使以下职权:

1.执行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2.向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推荐、更换或撤销委员的建议;

3.向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4.制定分支机构管理制度;

5.履行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三)分支机构主任委员行使下列职权:召集和主持委员会;检查委员会会议决议落实情况;代表分支机构签署有关重要文件;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履职,委派或由常务委员指定一位副主任委员代行职权;分支机构的日常工作由主任委员负责,分支机构届内一般不予变更负责人;

(四)分支机构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协调分支机构内部开展工作。

(五)委员会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工作会议。召开前,须按要求报本会同意并批复后,方能召开。委员会须有2/3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 分支机构可以根据需要聘请名誉主任和顾问。

第二十八条 分支机构换届

(一)分支机构应当按本办法规定,按期召开全体会议,完成委员会换届。

(二)分支机构每届任期与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相同均为五年,其行使职权到下届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通过新的分支机构设置方案并完成换届为止。

(三)分支机构任期届满前6个月,须将经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换届方案报本会,经本会批复同意后,开展换届筹备工作。换届会议召开前2 个月,向本会报送召开会议的请示。

(四)分支机构在换届会议结束后15 日之内,向本会报送会议情况。

(五)本会将对逾期未提请换届、未正常开展业务工作的分支机构,通过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后,给予撤销并通报。

第五章 机构变更与终止

第二十九条 分支机构的名称、负责人、业务范围、活动地域、住所等事项需要变更的,应经分支机构全体会议讨论通过,提出书面申请报本会秘书处,经本会秘书处审核,报请会长办公会议和常务理事会议审议通过后,本会秘书处向分支机构出具同意变更的批复。

第三十条 分支机构的注销

分支机构的注销,应当由分支机构全体会议一致决定后,将注销申请及相关材料报送至本会秘书处,报请会长办公会议和常务理事会议审议通过后,分支机构注销。

第三十一条 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本会审查同意后申请注销登记、注销备案,办理注销手续。

(一)完成协会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自行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本会秘书处对本会各分支机构的业务活动提供业务指导,业务指导的内容一般包括:

(一)传达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分支机构业务开展的意见和建议;

(二)通报教育电视事业发展的形势和有关政策、规章;

(三)向分支机构设立的顾问团队推荐专家学者人选;

(四)根据需要和分支机构的要求,由有关负责人定期或不定期听取分支机构的工作报告;

(五)根据工作的需要,对分支机构的业务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按有关规定,转发或发送有关文件。

第三十三条 未经本会授权或批准,分支机构不得以本会名义进行活动,不得与其他民事主体合作开展活动。分支机构与其他单位、机构开展重要合作的协议书(合同)须经本会审查。

第三十四条 有印章的分支机构应将印章交本会统一保管,用印时须向本会申请登记。

第三十五条 分支机构不单独设立银行账户,全部收入应当纳入本会财务统一核算、管理,不得计入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账户。

第三十六条 经本会授权或批准,分支机构开展业务活动可以接受来自社会的捐赠或资助,接受捐赠或资助必须符合本会规定的分支机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捐赠或资助款物的使用方面必须根据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对于分支机构在日常业务活动中取得的收入或接收的捐赠、资助,由本会秘书处代收,原则上用于该分支机构组织开展的业务活动或专项活动。

第三十七条 分支机构在业务活动中取得的收入,根据国家税收法规规定属于涉税收入的,由本会秘书处依法向税务部门纳税。

第三十八条 分支机构在业务活动中必须接受学会秘书处的日常管理,日常管理的主要事项包括:

(一)审查分支机构组织机构的设立和人员情况;

(二)审查其负责人和内部管理情况;

(三)审查其财务收支及经费管理情况;

(四)审查各类业务活动的情况;

(五)本会秘书处认为需要审查的其它事项。

第三十九条 分支机构应于每年12月15 日前向协会秘书处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包括分支机构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按照本会章程和工作规划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会员发展情况等)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由本会秘书处汇总后向本会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汇报。

第四十条 本会对各分支机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民政部、教育部有关规定以及本会章程和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经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可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顿、撤销等处罚,并协助有关部门予以查处。

第四十一条 分支机构组织开展的涉外活动,必须事前报协会会长审批。开展涉外活动必须遵守以下原则:            

(一)未经审批,不得吸纳境外组织担任单位会员。原则上不推选或聘请境外人士担任领导职务(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确实需要的,由协会按有关规定审核,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二)与港澳台地区的民间组织往来,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三)与境外组织合作开展活动,须向协会报告合作的详细方案,以及境外合作者的背景材料。组织召开国际性会议必须申报会议的主要议题、论文摘要、组织单位的基本背景、邀请单位简介等。

第四十二条 分支机构成立、换届、变更登记或注销者,变更名称、住所、负责人,由协会在本会官方网站上公布。  

第七章 促进与支持

第四十三条 本会对分支机构的优秀业务活动可酌情给予政策和资金方面的支持。

第四十四条 本会每年对开展各项工作表现突出的分支机构给予激励。

第四十五条 本会鼓励分支机构与分支机构之间在业务活动方面开展横向合作,本会积极为分支机构与分支机构之间开展横向合作搭建平台,创造机会。

第八章 罚则            

第四十六条 分支机构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自批准成立之日起1年内未开展活动的,由协会予以撤销登记。            

第四十七条 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会给予警告、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责令撤换负责人等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提交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出租、出借分支机构印章。 

(二)超出协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五)擅自设立下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七)擅自设立账户,侵占、私分、挪用会费、捐赠和资助。 

第四十八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分支机构筹备活动,或未经登记,擅自以协会或协会工作委员会名义开展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工作委员会继续以协会或协会分支机构名义进行活动的,由协会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提交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分支机构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由协会秘书处封存其印章,并在协会官方网站公布。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

第五十一条 本会现有的高校电视专业委员会、中小学影视专业委员会、技术专业委员会须按照本工作规则,适时修订各自工作规则并在提交专委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报本会秘书处备案。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经中国教育电视协会第六届理事会2025年第一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此前发布的《中国教育电视协会专业委员会工作规程》(2016年 12月15日会长会议通过)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