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教育电视协会经费支出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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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6 14:12

关于印发《中国教育电视协会经费支出实施办法(2022年12月22日修订版)》的通知

教视协〔2022〕33号

各会员单位、各专委会:

为进一步规范中国教育电视协会各项经费支出,结合工作实际,协会秘书处对《中国教育电视协会财务支出暂行管理办法(2017年6月)》进行了修订。经报请会长批准,现印发《中国教育电视协会经费支出实施办法》(2022年12月22日修订版)。

附件:中国教育电视协会经费支出实施办法(2022年12月22日修订版)

中国教育电视协会

2022年12月22日

附件:

中国教育电视协会经费支出实施办法

(2022年12月22日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相关会计、财务法律法规的要求,财政部《关于印发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04〕7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直属单位财务和资产管理的意见》、国家广电总局《广播电视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等部门规章制度,以及《中国教育电视协会章程》规定,结合协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教育电视协会的各项支出。

第二章 支出范围

第三条 中国教育电视协会经费支出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举办会议、培训发生的会议费、培训费;开展节目推选、评审及节目制作发生的劳务费;协会工作人员出差发生的差旅费;误餐费;交通费;邮寄费;办公经费等。

(一)会议费,指由协会组织、协会会员参加的各类会议费用。

(二)培训费,指由协会组织,协会会员参加的各类培训费用。

(三)劳务费,指协会聘请行业专家进行授课、培训等发放的劳务费。协会组织的专项节目评审和节目制作发生的专项劳务费,其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四)差旅费,指协会工作人员因公出差发生的往返交通费、住宿费、用餐费,以及当地的交通费等。

(五)误餐费,指协会工作人员因工作原因发生的误餐费。

(六)交通费,指协会工作人员在京工作期间发生的交通费用。

(七)邮寄费,指协会工作人员工作需要发生的文件、信函等邮资、快递费。

(八)办公经费,指协会工作需要购置纸张、文具、电子设备耗材所发生的费用。

(九)除以上费用之外发生的其它合法支出。

第三章 支出标准

第四条 协会属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接受民政部行业管理和教育部业务管理,挂靠中国教育电视台,在支出标准上参考中国教育电视台相关财务支出标准执行。

第五条 会议费、培训费的支出标准,按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财行[2016]540号)、《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财行〔2016〕214号)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协会聘请工作人员的劳务费发放,根据所聘请工作人员的具体工作任务及工作量,由协会秘书长提出发放金额意见,5000元以下的,由常务副会长审批;5000元以上的,由会长审批。

第七条 协会聘请行业专家进行授课、培训讲座等发放的劳务费,应参照以下标准(税后):

副高级技术职称每学时不超过5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每学时不超过1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不超过1500元;按每半天不超过4学时计算。

第八条 协会工作人员出差产生的差旅费,按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赴地方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的通知(财行[2016]71号)中的相关要求和标准,凭据报销。

第九条 协会工作人员因公务发生的误餐费,按照每人每餐50元的标准,凭据报销;因接待会员单位或其他公务活动发生的公务接待费,按照每人每餐150元的标准,凭据报销。

第十条 协会工作人员因公务发生的北京市内的交通费,凭据据实报销。

第十一条 协会工作需要购置纸张、文具、电子设备耗材所发生的费用,5000元以下的,由常务副会长审批;5000元以上的,由会长审批。重大设备购置发生的费用,参照国家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协会因日常工作需要,预借5000元备用金,作为协会日常工作支出。协会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发生的误餐费、交通费、邮寄费等费用,由秘书长确认签字,5000元以下的,由常务副会长审批;5000元以上的,由会长审批。

第四章 报销流程

第十三条 协会工作人员的日常报销(误餐费、交通费、邮寄费、办公经费等)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一)协会工作人员应当定期报销票据整理完毕,填写《支出凭单》并在经办人处签字;

(二)所有人员的支出凭单及报销票据均汇总至秘书长处,由秘书长在《支出凭单》上签字确认;

(三)所有《支出凭单》及票据交至台财务部,由台财务部进行现金结算、登记记账等工作。

第十四条 协会举办会议、培训等发生的会议费、培训费,由经办人按照会议、培训经费预算和相关标准要求汇总相关票据后,填写《支出凭单》,并由秘书长及会长签字确认后,交至台财务部进行财务结算及记账工作。

第十五条 聘请专家劳务费发放,应按照相关要求填写《中国教育电视协会劳务发放明细及工作量确认表》,劳务费发放应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完成。经办人员应确保信息真实并在《中国教育电视协会劳务发放明细及工作量确认表》上签字,交由秘书长签字并交由会长签字确认。签字手续完全后,交至台财务部进行财务结算及记账工作。

第十六条 差旅费报销,经办人应确保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要求,不乘坐超标交通工具,不入住超标酒店;每次出差(单人或多人)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餐费应汇总填写《支出凭单》,并由所有出差人员签字。秘书长签字确认后,会长签字批准。签字手续完全后,交至台财务部进行财务结算及记账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自本办法下发之日试行。《中国教育电视协会财务支出暂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