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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部主管的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教厅综〔2001〕24号 ,2001年11月9日发布施行)
为加强和规范教育部主管的社会团体的管理工作,维护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更好地发挥社会团体的积极作用,我部制定了《教育部主管的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教育部主管的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教育部主管的社会团体的管理工作,维护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更好地发挥社会团体的积极作用,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政部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教育部主管的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全国性教育类和挂靠在高等学校社会科学类的学会、研究会、协会、基金会以及校友会等民间组织(以下简称社团)。
第三条 教育部主管的社团必须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并接受教育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管 辖
第四条 按照业务主管部门与登记管理机关“双重负责”的管理体制,教育部对其主管的社团实施宏观管理和依法监督。
第五条 教育部办公厅是教育部主管社团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六条 教育部相关业务司局是教育部主管社团的业务管理部门,负责对社团进行业务指导和重大活动的审批,并协助办公厅办理社团工作的相关事宜。
第七条 接受社团挂靠的高等学校、研究机构、教育部有关司局,负责指导社团的具体业务管理工作。
第三章 社团成立登记、变更、注销的审查
第八条 筹备成立的社团,要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的要求,并经教育部审查同意后,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社团成立要符合我国教育改革发展的需要,不得成立与已登记的全国性社团相同或相似的社团。
第九条 申请成立社团,除具备《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外,应有与学科或专业相关的高等学校或研究机构等单位作为挂靠单位。
第十条 筹备成立社团的发起人或发起单位应按《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将相关文件报送教育部审查同意后,再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第十一条 经教育部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同意筹备成立社团:
(一)有根据证明申请筹备的社团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三条规定的;
(二)申请筹备的社团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
第十二条 筹备成立的社团,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所通过的章程,产生的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经挂靠单位报教育部办公厅会同有关司局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
第十三条 社团进行登记并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后,30日之内向挂靠单位和教育部备案。
第十四条 社团拟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须经挂靠单位同意后报教育部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对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登记、管理,按照民政部《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社团的登记和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经挂靠单位报教育部审查同意后,30日之内向民政部申请变更登记和备案。
社团修改章程,自教育部审查同意后30日之内报民政部核准。
第十六条 社团及其分支机构的注销,须由挂靠单位报教育部审查同意,向民政部申请注销。社团注销的,其所属的分支机构同时注销。社团申请注销后,主管单位和挂靠单位会同有关部门,指导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注销登记的,其剩余财产按国家规定处理。
第四章 社团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教育部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对社团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财务管理、人事管理、学术活动、对外交流、接受资助等重要活动及执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等事项,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十八条 挂靠单位应设立社团管理机构或指定1名以上现职人员负责管理社团工作。对所挂靠的社团行使以下管理职责:
(一)审查社团资格、章程,出具审查意见;
(二)审核、报批社团编制;
(三)审核、报批社团分支机构及其负责人;
(四)指导社团秘书长以上领导成员人选的资格审查,确定社团主要负责人候选名单;
(五)审查社团年度工作计划和重大学术活动(社团的涉外活动按本办法第五章规定办理),指导社团的日常工作;
(六)审核、报批社团从事经营活动以及开办经济实体;
(七)组织社团学习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
(八)协助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对社团进行年度检查;
(九)指导和管理社团的党建工作;
(十)监督、检查社团的财务管理和经费使用情况。
第十九条 社团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民主决策制度、考核奖惩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接受使用捐赠公示制度和监事会的工作制度。
(二)常设办事机构,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党的组织,并发挥其作用。
(三)举办涉及重大政治、经济、理论等社会科学方面或跨组织的学术活动,须征求挂靠单位的同意后,报教育部办公厅和相关司局批准。
(四)按《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报送年检工作报告,接受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财务的审计。年检工作报告和有关材料须经挂靠单位进行初审,经教育部办公厅和相关司局审核,报民政部接受检查。
(五)秘书长以上负责人选的变更,由挂靠单位对拟任负责人进行审查,依据章程履行民主程序,报教育部办公厅及相关司局批准,到民政部办理变更手续。
(六)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聘用有执业资格的财会人员从事财务工作,并接受挂靠单位的财务监督和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审计师事务所的财务审计。
(七)兴办的实体须经挂靠单位审查同意后,报教育部办公厅和相关司局批准,依据有关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并报民政部备案。社团对兴办的实体应进行管理。
第二十条 社团涉外活动须经挂靠单位同意后,报教育部办公厅和国际合作与交流司批准,开展涉外活动必须遵守以下原则:
(一)应邀以单位会员名义加入境外民间组织,必须报业务主管单位批准;确因工作需要在境外设立代表机构的,必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二)除特批外,不得吸纳境外民间组织担任单位会员,原则上不推选或聘请境外人士担任领导职务(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确实需要的,由业务主管单位按有关规定审批,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三)内地社会团体与港澳台地区的民间组织交往,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四)党员、干部如确需以个人身份应邀加入境外专业、学术性团体或担任该团体有关职务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审批。
(五)接受境外捐赠必须申报境外捐赠的来源、用途及境外捐赠者的政治态度;与境外进行合作研究必须申报合作研究的题目、研究计划、境外合作研究者的政治背景、成果形式及用途;人员出访必须申报出访目的、出访国家、接待单位的背景材料;召开国际性会议必须申报会议的主要议题、论文摘要、组织单位的政治背景。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社团,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追究领导者的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文件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部主管社会组织管理工作的通知
部主管社会组织及其挂靠单位:
近日,民政部对我部主管部分社会组织2016年年检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工作通报,指出我部相关社会组织在遵守法律法规、加强党建工作、开展业务活动及规范分支机构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并就加强管理提出了意见建议。为进一步加强我部主管社会组织管理,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经研究,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部主管社会组织要深入学习领会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决策部署,结合中央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在促进经济发展、繁荣社会事业、创新社会治理等方面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二、社会组织要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落实国家有关政策文件要求,依照章程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以及党组织参与社会组织重大问题决策等制度安排,完善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制度,落实民主选举、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健全内部监督机制,成为权责明确、运转协调、制衡有效的法人主体,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三、社会组织要将党建工作纳入章程,在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保证正确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社会组织要在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受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方面主动接受党组织指导。
四、社会组织在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合作过程中,要严格执行相关法律要求,及时到公安机关进行临时活动备案;禁止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开展与登记、备案内容不符的合作。
五、社会组织要加强对分支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分支机构名称及业务范围,不得举办与本组织宗旨无关或超出业务范围的活动,不得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确保不出现任何政治问题、导向问题、安全问题和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严禁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
六、社会组织要坚持问题导向,对照民政部公布的《整改通知书》《改进建议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严肃查摆有关问题,扎实落实整改任务,避免问题反复;挂靠单位要采取适当方式督促有关社会组织履行整改责任。
七、挂靠单位要选配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专职人员负责社会组织日常管理工作,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按照《教育部主管的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切实履行管理职责,对社会组织章程修订、分支机构设置、主要负责人任职资格、从事经营活动等方面进行审核;审查社会组织年度工作计划及重大活动;指导社会组织的日常工作;组织社会组织学习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指导和管理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监督检查社会组织财务管理和经费使用情况。社会组织要服从挂靠单位监督管理,形成重大事项汇报机制,接受挂靠单位在党建及业务工作等方面的指导。
教育部办公厅
2017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