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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教育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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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07 15:13     来源:中国教育新闻网-中国高等教育杂志     申素平 郝盼盼

[摘 要]谋划教育改革时要有规则至上、权力制约与权利保护、程序正义等法治思维。启动教育改革时要依法、找法,推进教育改革时要用法、靠法。法治不仅是深化教育改革的手段,也是深化教育改革的目标。

[关键词]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教育改革;教育法治

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建设教育强国、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必须坚持深化教育改革创新。而深化教育改革创新,必须基于“重大改革要于法有据”的基本理念,高度重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发挥法治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加强对相关立法工作的协调,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改革与法治,如车之双轮、鸟之两翼。谋划教育改革时要有法治思维,推动教育改革时要用法治方式,进行教育改革要先考虑是不是合法。

教育改革必须有法治思维

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也是社会文明的厚重基石。把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不仅凸显了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还体现了我们党在不断总结历史经验教训基础上,对执政规律的深刻把握,对执政使命的决心和担当。法治思维是指在法治理念的基础上,运用法律规范、法律原则、法律精神和法律逻辑对所遇到或所要处理的问题进行分析、综合、判断、推理并形成结论、决定的思想认识活动与过程。法治方式是法治思维的具体行为体现,指各种主体运用法律制定决策、解决纠纷的行为方式。法治思维是建立在法治理念基础上的,对于其具体内容,学者有多种阐述。有学者认为,法治思维应遵守五项要求,即目的合法、权限合法、内容合法、手段合法、程序合法。有学者认为,法治思维具有五个特点,即规则思维、权利义务思维、程序性思维、权衡思维和建设性思维。

运用法治思维深化教育改革,就是在谋划和推进教育改革的过程中坚持法治,形成规则意识、权力制约和权利保护意识、程序意识,在保护人民教育权益的法治理念基础上,运用具体的法治思维方式认识教育改革、分析教育改革和形成教育改革的决定。

1.规则至上

法治思维首先是规则思维。规则至上,是法治区别于人治的基本标准。新中国成立70年来,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教育法律体系框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相关条款为核心,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为基本法,加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等7部单行法,以及10余部教育行政法规、70余部教育行政规章、200余部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这是我国教育事业改革和发展的基本规则体系。深化教育改革必须有规则思维,要清楚既有法律规则是什么,哪些是法律允许做的,哪些是法律要求做的,哪些是法律禁止做的。合法与非法的判断,是法治思维的核心。在法治之下谋划教育改革,必须把合法性作为思考问题的前提,不能将已经制定好的法律规则弃置一边,更不能将改革与既有规则对立起来,以所谓“良性违法”的方式突破法律规则。确立规则至上的理念,就是要“做到在法治之下、而不是法治之外、更不是法治之上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

2.权力制约与权利保护

权力和权利是法律的一对基本概念范畴,权力制约与权利保护是法治思维的重要内容。以宪法为核心的现代法律制度构建了一整套公民权利体系,宪法和法律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现代法治精神的内核是约束公权,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以权利制约权力,是我国教育改革40年的法治命题。运用法治思维深化教育改革,必须树立权力制约或权力限度意识。权力必须有合法来源并在法治框架内行使,也就是“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全面深化改革必须以增进人民福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如果不能给老百姓带来实实在在的利益,改革就失去意义,也不可能持续。教育改革中的权利保护意识,即尊重和实现公民的教育权利,提高人民群众获得感,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教育改革应以尊重、保护和实现公民教育权利为目的,不能侵犯公民的法定权利或随意增加公民义务,应当注重完善异议程序和机制,实现权利的及时有效救济。

3.程序正义

法治是众人之治,是理性之治;人治是个人之治,是感性之治。法治不同于人治的重要方面,在于法律是没有感情的,是理智的体现。而由个人之治走向众人之治的关键,就是程序。经由程序,个人意见凝聚成公共理性,进而作出科学合理决策。现代社会的教育主体是多元的,教育诉求是多样的,教育改革会涉及不同主体的不同利益,必须通过程序设计将相关利益主体纳入到教育改革的决策过程中,通过凝聚共识推动教育改革。为此,政府部门必须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程序正义是法治思维的重要内容,其意义不亚于实体正义。教育改革不仅要关心实体上的对错,更要关注公权力行为的公开、公正、公平。

正确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教育改革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各级领导干部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努力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教育改革在一定程度上是对人们在教育领域权利和义务关系的调整,是突破不合理的利益藩篱、形成新的利益格局的重要方式。改革与法治之间存在一定的张力,改革需要对权利和义务关系作出动态调整,而法治要求权利和义务关系相对明确和稳定。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进行改革,才能为改革确定合法性基础,保证改革在法治的轨道上进行。

1.启动教育改革时要依法、找法

一方面,如果法律已经对教育改革事项作出相关规定,那么教育改革要在相应的法律规则下进行,要充分利用法律预留的改革空间和制度条件,大胆探索,勇于创新。当教育改革决策关涉法律规定时,应当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努力防止“违法改革”现象的发生。当现行法律不适应教育改革需要时,需要修改法律的应当先修改法律,先立后改;可以通过解释法律来解决问题的应当及时解释法律,先释后改;需要废止法律的要坚决废止法律,先废后改,以保证各项改革依法有序进行。总之,教育改革要于法有据,不能突破法律,不能破坏法治,而要充分发挥法律对教育改革的规范和保障作用。

另一方面,当法律对教育改革事项没有相关规定时,教育改革要及时提出立法需求和立法建议,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发挥法律对教育改革的引领作用。科学立法是处理改革和法治关系的重要环节。在研究教育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时,要同步考虑改革涉及的立法问题。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措施和方案,要及时上升为法律。当实践条件还不成熟、教育改革需要先行先试时,也要为教育改革试点工作提供合法依据后再进行。总之,教育改革要与法律同行,既要发挥法律对教育改革的引导和推动作用,也要通过教育改革不断完善教育立法。

2.推进教育改革时要用法、靠法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法律如果长时间悬置不用,就会被认为是“闲法”和“软法”。教育法律正面临这种窘境。教育法律被运用的机会较少,这与教育立法的抽象性与原则性有关,也与政府习惯用政策而不善用法律有关。长期以来,教育改革主要靠政策文件在推动。近些年来,随着我国教育法律的不断修改完善以及地方教育立法的推进,教育法律的可操作性逐渐增强,可适用性逐渐提高,为解决教育改革中的问题提供了更为坚实的保障。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推进教育改革时要用法、靠法,解决教育问题时要用法、靠法;要严格适用法律,不能执法犯法,要平等适用法律,不能选择性执法。

在推进教育改革时,由于涉及利益关系的调整,有时候难免会出现一些矛盾冲突。化解教育改革中产生的矛盾,必须首先依靠法治方式。处理相应事项时,应优先使用法律手段。当教育改革出现矛盾时,要及时通过法治方式消除教育改革中的障碍,推动教育改革不断前进。用法治方式化解教育改革中产生的矛盾,可采取申诉、仲裁、复议、诉讼等具体的法律手段。其中,教育诉讼为化解矛盾提供了最后的争议解决渠道。我们要不断拓宽并畅通教育诉讼的渠道,使教育改革朝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方向前进,保证教育改革的正当性。

辩证处理教育改革与教育法治的关系

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在现代国家治理中,法治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可见,法治既是现代国家治理的手段,更是现代国家治理的目标。同理,全面深化教育改革的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制度,推进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教育法治是推进教育现代化的重要手段,实现教育法治是教育现代化的应有之义和显著特征。我们要在深化教育改革中完善教育法治,提高教育法治化水平。教育改革与教育法治的关系,集中体现为在教育法治下推进教育改革、在教育改革中完善教育法治。

一方面,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教育改革,发挥法治对教育改革的引领和推动作用,确保重大教育改革于法有据,做到在法治的轨道上推进教育改革,以法治凝聚教育改革共识,以法治引领教育改革方向,以法治规范教育改革进程,以法治化解教育改革风险,以法治巩固教育改革成果。

另一方面,要把加强教育法治建设纳入全面深化教育改革的总体部署。改革开放40年来,我国教育法治建设取得长足发展,但还面临一些主要问题:教育立法理念、内容、速度和质量无法因应现代教育发展的新动向、新类型和新样态;教育执法体系不能适应教育治理的转型需要;纠纷解决机制难以满足权利救济的及时、有效和多元需求。针对目前教育法治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必须将加强教育法治建设纳入全面深化教育改革的总体部署,在全面深化教育改革中完善教育法治。

首先,坚持科学立法和民主立法,完善中国特色教育法律制度体系。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要坚持问题导向,提高立法的针对性、及时性、系统性、可操作性,发挥立法引领和推动作用。要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立法体制和程序,努力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愿、得到人民拥护。”教育立法要主动适应教育改革的要求,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对已经出台的教育法律规范,要修改和废止不适应教育改革要求的内容;要加强对教育法律条文的适用解释,让法律规定与教育改革实践需要更加紧密地结合起来。

其次,深化教育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保证教育法律法规严格实施。一方面,政府自身带头守法,切实做到依法行政,权从法出、权依法使、权由法管。另一方面,推进教育执法体系建设,通过教育执法保证教育法律的实施。要配齐配强教育执法力量,建立健全执法体制机制,通过综合执法、联合执法、协同执法等机制,提升教育部门依法行政能力,真正把纸面上的法变为行动中的法。

最后,健全教育领域纠纷处理机制,全面保障教育法律法规有效适用。要积极探索建立法治框架内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通过法律途径合法合理表达诉求,运用仲裁、申诉、行政复议、诉讼等方式妥善处理各类教育纠纷。其中,应特别肯定教育诉讼的法治价值,扩大司法审查的受案范围。教育诉讼通过一个个案例,让权利得到救济,实现定纷止争的目的,让当事人感受到公平正义,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教育诉讼为教育法的适用打开了一条通道,不断推进教育法治向前发展。

【作者单位:申素平,中国人民大学;郝盼盼,北京教育学院】

原载《中国高等教育》杂志

作者:申素平 郝盼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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